腾讯云CA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法》_办公协同解决方案
一、电子签名法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什么是电子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相关术语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三、法律认可的数据电文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四、可信时间戳的重要性
时间对于法律文件(例如合同)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时间戳(Time stamp)是一种计算机术语,是指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个人计算机产生电子文件后的时间取决于该台计算机设备的时钟,而此类时钟可以任意修改,因此在普通个人计算机设备上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时间戳因难以证明不可篡改性而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一个国家的标准时间是具有权威性的,每个国家的标准时间由各国权威授时中心管理。“可信时间戳”就是由可信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TSA)颁发的证明电子文件产生时间的电子凭证。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定义,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这里所提到的时间,即需要可信时间戳作为法律认可的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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